網絡和新媒體造就了許多新型明星比如選秀明星、網絡紅人、社交媒體大號等,以名人明星微博和微信、知名大V等自媒體主體由于擁有大量活躍度高、粘性強、愛分享和評論的優質粉絲群,也正在成為企業發布
營銷廣告及品牌代言的熱門陣地。對于市場
營銷人員來說,選擇企業代言人向來慎之又慎,不僅需要考慮代言人形象是否與企業產品品牌風格匹配,更需要預防代言人負面新聞及與違背品牌行為的突發事件帶來的潛在風險。而無論是邀請代言人、發布品牌廣告,都需要時刻緊密關注國家的法規制度。最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更新了包括社交媒體的背書指南,規定代言的基本規則是,必須真實和基于背書人的實際經驗,并且代言人必須披露其與產品企業方任何特殊關系和透露是否已經收到該公司的任何有價值的東西。9月1日,我國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就明確規定:
1)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3)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4)廣告中禁用的絕對化用語,如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將從20萬元起罰。
5)廣告中禁止含有使用軍旗、軍歌、軍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色情、賭博等內容。
6)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
7)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8)禁止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9)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公益廣告除外。
10)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禁止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11)禁止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12)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13)禁止教育、
培訓廣告對升學、通過考試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
培訓,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14)禁止招商等有
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15)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16)在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中禁止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或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17)公共場所的
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
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