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授信
即銀行對一些
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
2、信用擔保貸款
當企業提供不出銀行所能接受的擔保措施時,如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證人等,擔保公司卻可以解決這些難題。
3、買方貸款
如果企業的產品有可靠的銷路,但在自身
資本金不足、
財務管理基礎較差、可以提供的擔保品或尋求第三方擔保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銀行可以按照銷售合同,對其產品的購買方提供貸款支持。
4、異地聯合協作貸款
有些中小企業產品銷路很廣,或者是為某些大企業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業
集團的松散型子公司。在
生產協作產品過程中,需要補充
生產資金,可以尋求一家主辦銀行牽頭,對
集團公司統一提供貸款,再由集團公司對協作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當地銀行配合進行合同監督。
5、項目開發貸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如果擁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初始投入資金數額比較大,企業自有資本難以承受,可以向銀行申請項目開發貸款。
6、出口創匯貸款
對于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銀行可根據出口合同,或進口方提供的信用簽證,提供打包貸款。
7、自然人擔保貸款
2002年8月,中國工商銀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擔保貸款業務,今后工商銀行的境內機構,對中小企業辦理期限在3年以內信貸業務時,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財產擔保并承擔代償責任。
8、個人委托貸款
個人委托貸款,即由個人委托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一種貸款。
9、無形資產擔保貸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都可以作為貸款質押物。
10、票據貼現融資
這種融資方式的好處之一是銀行不按照企業的資產規模來放款,而是依據市場情況(銷售合同)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