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
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
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
金融企業向
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一般性經營性借款或者說流動性借款利息可以直接扣除,但有一定的上限,超過的部分不能扣除。專門性借款即固定資產借款利息不能直接扣除,只能隨固定資產一起折舊,但沒有扣除限額。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這種規定進行納稅籌劃,即將不能扣除的一般性經營性借款利息轉化為固定資產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