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分紅轉增股本的風險
用分紅轉增股本,相當于用跟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針對這種情況,稅務局一般會視同分紅(利潤分配),要求企業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掛牌前,一定要把掛牌前企業的利潤和掛牌后的企業利潤分割開來。掛牌前企業取得的利潤有一部分屬于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需要轉增股本。而轉增股本的部分就相當于股東收到分紅后,重新
投資給企業,這是其中一種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還有一種是企業在進行多套賬合并時,會在某一個會計期間出現利潤猛增的情況。多套賬是指企業準備的不同的賬本,一般分為內賬和外賬,分別用來應付銀行、稅務機關以及企業內部自用。企業在掛牌新三板之前,需要將內外賬合并來達到合規,有可能會出現利潤猛增的情況。企業需要針對這部分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交完企業所得稅(25%)之后,如果要用這部分轉增股本,那么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0%)。
另外在改制時,
資本公積,包括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和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部分可以免稅,部分需要納稅,企業也需要注意。
首先,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那么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暫時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如果是法人股東(股東為企業),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雖然視同利潤分配行為,但法人股東通常不需要即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專利投資增加風險
股東以技術專利、
房產以及
股權增加股本,就是所謂的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為了滿足在客戶處招投標的需要和新三板對股本的要求,技術型企業經常采取股東個人以技術轉增股本的方式來滿足要求。
財稅[2015]41號針對用無形資產投資繳納個稅的問題,有詳細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 讓 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比如前例中無形資產雖然屬于個人,但是投入到企業的
生產經營中,這就相當于轉 讓無形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企業上市就要對個人轉 讓非貨幣資產的所得,按照財產轉 讓所得的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的當時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在掛牌前也一定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三個合伙人以300萬的無形資產入資企業,在投資的時候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后在掛牌審計中發現這個300萬的無形資產不符合投資的標準,需要將這個無形資產進行減資,然后通過現金的方式進行增資,之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是不能退稅的,不僅不會退還個人所得稅,還需要補繳因為這個無形資產在企業存在期間產生的企業所得稅。
股東股權轉 讓風險
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 讓所得個人所得稅
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規定從2015年的1月1日起,按照67號文的精神,當股權轉 讓協議簽訂生效后,納稅義務就產生了,不論現金交易是否完成,是否收到股權轉 讓款,協議生效的同時納稅義務就產生。因為當股權轉 讓協議生效后,風險義務就轉移了。此時,扣繳義務人和納稅義務人必須在次月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納稅。比如,A、B在1月2日進行股權轉 讓談判,在1月5日簽定股權轉 讓協議,雙方約定B在3月15日支付A股權轉 讓的全額價款,那么A此時就不在4月份納稅,而是在1月簽定股權轉 讓協議的次月,也就是必須在2月15日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